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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20192020环境资源审

6月17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贵州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以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据了解,此次选取的十个典型案例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典型意义,或在我省乃至全国具有首创性,或突出了生态环境的预防、恢复与治理,或反映了我省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正逐渐加大,展现出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发展,或强调了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的良好格局。

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1.开阳县贵冠山泉水厂诉开阳县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2.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喻敬勇等人盗窃、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钟信招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遵义茅台机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5.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遵义市播州区立农泰丰化肥厂、刘金洲、覃泰德、陈洪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被告人龙怀富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7.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诉沈厚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兰忠前、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9.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诉石阡县水务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10.被告人黄兆盘等八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部分案例详情:

案例一

开阳县贵冠山泉水厂诉开阳县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贵冠山泉水厂在龙水乡花山村龙洞沟泉点取地水生产桶装水,取水点海拔较低。被告荣旺公司系养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原告取水点山体的另一面,距离原告取水点直线距离约1.5公里,海拔较高。年9月,原告发现取水点水质变差,附近村民也发现饮用水受到疑似粪便污染,遂向当地政府反映。经调查发现,荣旺公司将粪污水通过暗埋管道直排于玉米地中的渗坑。环保部门对原告取水水源进行了监测,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严重超标。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排放的粪污进入了原告取水水源,但原告取水点海拔位置低于被告偷排粪污位置,符合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原告水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符合受到动物粪便污染的特征。原告及村民发现水源受到污染发生在被告偷排粪污之后。因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明的高度盖然性规则,结合环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认定被告偷排粪污与原告取水点受到污染高度关联,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遂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荣旺公司向溶洞偷排粪污并污染居民饮用水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实,改判荣旺公司赔偿贵冠山泉水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二审法院在依法改判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利用渗坑偷排养殖粪污,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粪污进入原告水源点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贵州开阳县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下水系丰富等地理特征,将污染物排入溶洞极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运用民事诉讼证明高度盖然性的规则,经过严格分析论证,从而认定被告排污和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在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多角度、全方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钟信招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5月,被告人钟信招在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竹林村租用场地用于挖掘机发动机的维修与清洗。在未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维修、清洗发动机产生的油水混合物通过排水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鉴定,外排的油水混合物含有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经勘查,案发区域地处岩溶喀斯特地貌地区,污染物下渗,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钟信招委托第三方对被污染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对环境的影响。经监测,被污染场地土壤中石油烃含量已达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修复行为予以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和解。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钟信招任意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且排放区域地处岩溶喀斯特地貌区,造成污染物下渗,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钟信招认罪认罚,修复被污染的环境,可以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钟信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这一重要制度,在环境资源犯罪领域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对于“认罚”的把握,应当将犯罪分子是否主动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被告人供认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作和解处理,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本案的审理对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一定的意义。

案例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诉沈厚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沈厚启系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石桥村村民。年10月至11月,沈厚启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捕兽夹、钢丝捕猎套等工具在石桥村田地、山林里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生麻羊、野生岩鸡、野生猴子各一只。野生麻羊被沈厚启宰杀食用,野生岩鸡已死亡,野生猴子已移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鉴定,野生猴子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的短尾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麻羊为哺乳纲偶蹄目麝科麝属的林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野生岩鸡为鸟纲鸡形目雉科长尾雉属的白颈长尾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厚启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沈厚启的犯罪行为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沈厚启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沈厚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由沈厚启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四万元,并在县级媒体公开道歉。

贵州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暖湿润,山川河流众多,生态环境良好,为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提供了有利条件,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山多地少,一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山区。部分居民“靠山吃山”的观念根深蒂固,寻觅野味的现象屡见不鲜,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时尚未意识到自己猎杀、食用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的审理对山区居民起到了警醒作用,要坚决摒弃“靠山吃山”的观念,要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同时,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彰显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和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兰忠前、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鑫隆化工公司将10.3吨浓度为98%的浓硫酸交由无运输硫酸资质的兰忠前运输。兰忠前驾驶登记在大德通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兰忠前)的重型罐式运输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侧翻,导致硫酸泄漏,造成耕地、林地及人饮工程设施受到污染。兰忠前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污染事件损害鉴定评估、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就土地复垦进行评估,环境污染损失总计.万元。大德通物流公司为涉案车辆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和货物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兰忠前因本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车辆已经在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人保平塘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兰忠前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鑫隆化工公司明知兰忠前无运输硫酸资质将危险品交由个人运输,存在监管过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环境污染损失.万元由人保平塘公司承担.万元、兰忠前承担10.万元、鑫隆化工公司承担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硫酸污染事故并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本案涉案车辆已经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中,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损害,往往要花费巨额费用来治理。社会个体的负担能力有限,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杠杆,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起到“稳定器”的作用。本案通过保险公司合理承担赔偿责任,使得环境损害得到及时和足额的赔偿,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环境高风险企业积极运用保险制度规避生产经营风险。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刘苏颉

编辑申云帆

编审靖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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