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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施秉县法院法官情法结合

                            

“我照顾女儿更多,女儿应该随我生活”

“我条件更优越,女儿应当随我生活”

近日,施秉县人民法院法官情法结合成功调解了一起“小孩抚养权争夺战”。

杨某和吴某于年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年生育女儿吴小某。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分居,二人感情日渐淡薄,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其抚养。

办理过程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在杨某起诉离婚之前,吴某曾于一个月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矛盾并未化解,吴某采取不可取之手段,把小孩带走并藏匿,导致杨某长时间见不到年幼的女儿,杨某无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主要争议焦点后,思考到该案事关小孩的健康成长,如处理不当,孩子将是直接的受害者,于是从法律的角度告知双方: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从小孩目前生活环境、双方经济能力、与父母的感情因素等出发,本着将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耐心做双方的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和吴某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吴小某由吴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杨某每周可探望女儿两天。至此,这场小孩抚养权争夺战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一般需要解决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以及探望权三个方面的问题。确定子女由谁抚养,需要考虑家庭环境、目前生活状态、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感情因素、双方经济能力等问题,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真实意愿,让子女和感情更深的一方一起生活。

来源:施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施秉县法院:法官情法结合,妥善化解一起小孩抚养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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