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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的实施办

为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切实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悬赏执行是指本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本院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   (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   (三)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本院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   (六)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   (七)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本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请求、事实与理由;   (二)悬赏金的数额或标准;   (三)悬赏金的兑现时间和支付方式;   (四)悬赏执行举报期限;   (五)申请悬赏保险的要提供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方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本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在悬赏公告发布前提出撤回悬赏执行公告申请的,本院应当准许。悬赏公告发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悬赏公告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第七条悬赏对象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悬赏执行。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公告并自愿承担公告费的,本院予以准许。申请在收取公告费用平台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发布人支付公告费。   第九条悬赏金原则上采用定额预交和根据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按比例计算支付的方式确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公告的,每案须预交元悬赏金。   本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的,根据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悬赏金: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按照元支付;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5%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4.5%支付;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4%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3.5%支付;   6.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3%支付;   7.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2.5%支付;   8.超过万元至0万元的部分,按照2%支付;   9.超过0万元的部分,按照1.5%支付。   申请“悬赏保险”的,由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悬赏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保险时,应当向本院提交悬赏保险合同。   第十条定额预交悬赏金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本院预交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纳至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悬赏执行期限届满后,悬赏执行条件未达成的,本院应及时退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悬赏金。   第十二条悬赏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名称、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况。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要载明法定代表人、利益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等内容;   (二)悬赏金数额或比例、领取条件;   (三)悬赏期间;   (四)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五)保密事项;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对被执行人财产、行踪以及行为相关线索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或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情况,如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收益以及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四条悬赏公告发布后,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应当对举报线索的时间、情况进行登记。举报人虚假举报,妨碍执行的,本院可以依法对其训诫、责令悔过、罚款、拘留。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的,根据举报登记时间,提供线索在先的举报人,优先领取悬赏金;举报线索相同的,采用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并支付悬赏金;举报线索不相同的,应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予以支付悬赏金。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悬赏金。   第十六条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本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本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以下情形给予举报人悬赏金:   (一)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每案给予悬赏金元,从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元悬赏金中支付;   (二)实际执行到位的,根据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确定的比例计算悬赏金,悬赏金低于元的,按元给付;   (三)按照悬赏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本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后,申请执行人拒绝支付悬赏金的,本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应付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第二十条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本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人员;   (三)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四)其他法律禁止不应当领取悬赏金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发布悬赏公告申请书范本               施秉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1: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切实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特向社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图片   被执行人:XXX,男,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执行案号:(XXXX)黔执XX号   执行标的:XXXXX元   悬赏内容:查找被执行人XXX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悬赏期间:年X月X日至年X月X日   悬赏金发放条件:视个案而定。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附件2:  发布悬赏公告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住址:     被执行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在XXX平台依法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情况。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纠纷一案,经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黔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X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履行/隐匿行踪......,且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XXX财产线索。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提出上述请求。申请执行人承诺:   1.自愿承担本案悬赏公告费用;   2.自愿预交悬赏金XXX元并承担本案悬赏执行公告中悬赏条件达成时应支付的悬赏金;   3.自愿承担因发布悬赏公告而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此致

施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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